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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07-19 15:13:33

  关于熊瑞军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执行案款分配公告(第一次)

  熊瑞军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205刑初53号刑事判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2刑终295号刑事判决: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变现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现已执行到位的金额16367250.75元,本次分配以刑事判决以及开平区公安、检察、法院共同确认的集资参与人名单及本金损失金额为依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清退的集资参与人范围以及损失金额

  本次纳入清退范围的集资参与人为在公安机关报案,且在侦查阶段就其损失本金金额进行审计的集资参与人。参与分配的集资参与人具体范围、本金损失金额及分配金额,详见“附件1”。

  二、清退金额

  本次分配案款为1400万元。

  三、未纳入本次清退范围的人员

  1.未报案的集资参与人,以及已报案但就其本金损失未进行审计的集资参与人;

  2.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部分集资参与人就其本金损失与熊瑞军等人签订了抵账协议或者实际抵账的(包括但不限于抵房、车、车位)集资参与人;

  3.唐山市翔之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集资参与人相关本金损失已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2刑初27号以及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刑终726号判决确定,本次清退暂不予处理。

  为保障潜在的集资参与人的利益,预留2373615.71元可分配案款,待公安、检察以及法院共同确定相应身份以及本金损失后,再按相同比例进行清退。

  四、清退程序

  1.发放方式:本次资金清退发放采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由中国建设银行唐山开平支行(位置: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卫东饭店对面)协助完成。

  2.提供领款材料。参与本次分配的集资参与人自本公告之日起通过邮政EMS方式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南环道88号;收件人:执行保全团队 卢岩)邮寄以下领款材料(4项缺一不可):

  (1)收款账户确认书(模板详见“附件2”,领款人必须是集资参与人本人,序号必须与“附件1”中本人的序号编号一致,开户银行应具体至XX银行XX省XX市XX支行,该确认书信息必须填写准确、完整,否则将影响清退,签字处需书写签名并按手印);

  (2)领款人本人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件;

  (3)领款人本人收款银行卡的正反面复印件;

  (4)领款人本人手持收款账户确认书拍照照片打印件。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继承人、财产代管人、代理人按照法律规定需依法提供相关证据,在领取前十五日内联系开平区人民法院,经审核确认后,按照法院确认预定的时间和提供相关材料后予以办理:a.参与本次分配的集资参与人死亡的;b.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c.重病症或无自理能力人员;d.服刑羁押人员;e.出国人员;f.其他需要代理领款的情况。

  3.案款发放: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收到领款材料,并确认无误后即发放案款。

  五、特别提示

  1.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在本次案款清退不设立线下资金清退窗口,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话诈骗。

  2.“附件1”中姓名以及身份证号有误的,请及时联系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核实、更正。

  3.对于在本次分配中出现的差错,经核对相应证据后,在第二次分配中予以调整,不足之处,敬请谅解。

  4.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案款发放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请遵守唐山市开平区疫情防控政策规定,戴口罩、出示健康码、行程码等办理清退案款事宜。

  联 系 人:卢 岩     郭  怡

  联系电话:0315-6218261 6218265(工作时间)                          

  附件:1.熊瑞军案集资参与人身份、本金损失金额及分配金额(第一次);

  2.收款账户确认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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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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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责任编辑: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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