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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法院:幼童致害谁担责,法官调解化纠纷

2023-11-28 15:07:17

  近日,曹妃甸法院调解了一起涉未成年人的财产损坏赔偿纠纷案件。经主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且被告当庭支付赔偿款项,原告当场提交撤诉申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原告诉称,某日原告发现其停放在自家小区楼前的进口摩托车油箱有被磕砸痕迹。经过调取监控发现,致害人为同一小区业主家中幼童,某日在小区玩耍时,由于好奇,幼童奶奶将幼童抱上原告的摩托车玩耍,幼童随即用手中铁铲多次对摩托车油箱进行磕砸敲打,造成油箱部分漆面损伤,严重部位已经暴露底漆。原告经与该摩托车经销商联系,此种情况下需要对油箱进行整体更换,费用在几千元。原告多次与幼童家长协商解决,双方就赔偿事宜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原告将幼童及幼童的父亲作为本案被告起诉。主办法官考虑案情比较简单,但双方对损失金额仍存在不小争议,于是将双方当事人传唤至法庭,给双方进行庭下调解。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释法明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主办法官为了使矛盾消灭在萌芽、纠纷止步于庭前,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释法明理,分析利害,最终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当场履行,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法官寄语:本案中的致害人为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的行为没有相应的认知能力。从法律上讲其父母作为幼童的监护人,具有监管义务,损害本不应发生,但因为监护人疏于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才导致本案发生。基于此,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尽到对被监护人的监管、教育义务,否则出现侵权行为损害了他人权益,监护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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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曹妃甸法院   责任编辑: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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