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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理应告别"大接访"

2015-08-27 08: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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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海南省高院公开宣布:今后将不再开展全省法院集中大接访或院领导定期接访活动,法院领导对当事人反映案件情况的来信既不再作出批示,也不再回复。它很清晰地传递出一个重要信息,即:该省法院将告别大接访,在诉访分离上走出实质性的一步。

  信访确实具有“中国特色”,它作为政府机关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解决群众问题、纠正工作失误的一种渠道,多年来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信访制度是一项行政制度,而不是司法制度。多年来,信访工作的边界不清,似将它作为了一种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混合物,政府部门参与,司法部门也参与,法院大接访便是其一种表征。

  中共十八大后,我国信访工作呈现转机:2013年11月,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中央政法各单位立即研讨,着手进一步规范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去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又提出了这一改革的总体思路。其实,诉访分离,既是信访改革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题中之义。

  据统计,以往我国信访部门受理的案件中,有超过七成是涉法涉诉案件。新一轮的信访改革将这些案件从行政序列的信访部门剥离开来,重新划归司法部门处理。应当说,这一改革合乎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倘若法院依然采用大接访或院领导批示的方式处理之,且不说精力不济,更为严重的是,它不符合党中央提出的“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原则,明显带有“人治”的印记。

  诉是诉,访是访,两者解决问题的路径迥异,堪称“两股道上跑的车”。法院遵循的是“有案必立”、“有诉必审”的司法原则,而决计不是那种接访、调解、协商的信访惯例。法院不再承担信访的任务,但其正常的法律渠道还是存在的。法院涉及的问题都是涉诉涉法问题,可由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通过接访解决。比如,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对二审生效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诉(高院找审监庭,检察院找民行检察部门或控告申诉部门)。随着国家法治化程度的不断提升,信访固然需要与司法接轨,更为亟需的是,法院在不断排除外来干扰的司法环境中,以制度化的正义来重建司法权威。

  法院告别大接访,标示其司法职能的回归。倘若司法途径畅通且有效,那么,信访就会式微;法治日趋成熟,信访便日渐弱化。——这“任”委实“重”,而“道”可不能太“远”呵!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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